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7号) 四川省玉阶文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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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7号)
来源:  作者:  日期:2023-09-12 11:31:34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20日
  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16〕1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
  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
  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登记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所在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社会组织,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为社会团体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组成。
  第八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能持续开展活动,有负责人、相对固定的活动成员、基本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不能持续开展活动,或刚培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会对其进行台账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待其发展稳定后,纳入备案管理。
  第十条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二)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备案,活动范围涵盖多个社区(村)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三)有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其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其工作人员(含兼职)一般不少于2名。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鼓励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或闲置国有、集体所有设施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场所。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规范的章程。
  (七)有基本的账目管理。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的程序为:
  (一)由发起人(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居(村)委会进行核实;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备案管理,确定备案编号,建立备案台账;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
  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其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如不再开展活动,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活动所涉及社区(村)的“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撤换负责人或注销备案。
  第四章 内部自治
  第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
  第十五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社区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账户,不得开展募捐活动,不得开展经营性收费服务。
  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劳务费用,以及在社区(村)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中涉及的物资资金,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收取和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鼓励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职能设在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该款职责);
  (三)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登记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