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民规〔2023〕2号) 四川省玉阶文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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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民规〔2023〕2号)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作者:  日期:2023-09-12 11:33:33
关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资格条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应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现职公务员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应遵循“先报再选”原则,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兼职不得超过1个且任期不超过两届。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基金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章 换届筹备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换届筹备工作通常在换届选举前3至6个月着手开展,原则上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个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制定工作初步方案,确定换届大致时间;
  (二)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开展换届审计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其中,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四)涉及章程修改的,起草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
  (五)社会团体涉及会费调整的,起草会费管理办法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
  (六)其他涉及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个月前向全体会员、理事、监事公示以下事项:
  (一)选举方式、选举职数;
  (二)社会团体会员资格认定情况、会员代表推选办法;
  (三)本届理事资格认定情况;
  (四)候选人条件;
  (五)接受提名或自荐参选的程序;
  (六)其他涉及换届筹备阶段的工作。
  换届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接受会员、理事、监事对换届工作的建议,处理对会员、理事资格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2个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征求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二)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并向社会组织会员、理事、监事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核的,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三)完成换届审计,涉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其整改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机构)核查和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查。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四)换届审计报告;涉及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有离任审计报告;
  (五)涉及章程修订的,应有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涉及社会团体会费调整的,应有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社会团体应有会员花名册,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有理事花名册;
  (八)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有兼职批复文件;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批的,应有批复文件;
  (九)其他涉及换届选举会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在换届选举会议7日前将以下事项公告并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及新一届候选人:
  (一)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
  (二)有投票权的参会人员名单;
  (三)经资格审查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四)监票员、记票员名单;
  (五)会议议程。
  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对按照选举办法不参加会员代表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社会团体会员,换届领导小组应公示并告知其换届情况。
  第五章 换届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新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监事长由新一届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新一届理事、监事需在换届大会上予以明确,其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席人数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达到符合章程规定的赞成票比例方为有效。
  如章程未就出席人数和赞成票比例有相关规定的,选举办法应予以明确。通常社会团体换届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或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换届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赞成票多数者当选。如社会团体章程或选举办法对当选者得票数有最低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出现票数相同情形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换届可根据其章程实行直接选举。由会员(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选任制)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其中社会团体负责人应从理事(设常务理事会的应从常务理事)人选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除选任制外,社会团体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产生。聘任的具体方式由社会团体章程或理事会研究确定。秘书长为聘任的,任期不受限制,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得担任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或理事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完成选举和其他议题审定后,应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的材料需打印后交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交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备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章程核准;涉及住所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住所。
  第三十七条换届涉及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均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清晰记录会议召开的程序、选举和表决的结果。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纪要,由法定代表人和列席的监事(长)签名,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全部理事和列席的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和列席的监事(长)审阅、签名,并加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章。
  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改,会费标准调整,新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人数及表决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换届工作和换届会议的相关文件、选票、视频、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保存。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应向全体会员和理事、监事公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罢免、终止、辞职和届中增补
  第四十条社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有权罢免通过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有权罢免通过选举产生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启动罢免程序。
  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罢免建议,社会组织应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服党的领导,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社会组织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原则情节严重的;
  (四)长期不履职又拒不辞职的;
  (五)符合任职资格联审条件中应予调整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六)理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