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民规〔2023〕2号) 四川省玉阶文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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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民规〔2023〕2号)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作者:  日期:2023-09-12 11:33:33
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内部运行,强化法人治理机制,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的能力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研究制订《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8月28日
  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社会组织换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其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换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社会组织已在章程中对换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换届还应充分考虑捐赠人、发起人(举办者)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理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社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对象是: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实行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实行选任制的监事长、监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确定。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社会组织换届前应开展换届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均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应在选举大会前,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报告。
  第八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听取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第二章 换届工作机构
  第九条社会组织启动换届工作,应由理事会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换届有关工作。
  监事(会)应参与换届领导小组的组织成立工作。
  社会组织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由1/5以上理事或社会组织党组织、监事会(未成立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向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向党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和指导监督作用,推动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团体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和本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基金会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发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赠人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发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赠人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举办者代表或捐资者代表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举办者代表和出资者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换届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换届时间、选举办法;
  (二)社会团体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确认会员(会员代表)、理事资格,公布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名单;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确认理事资格,公布理事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并报理事会审议;
  (四)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五)组织理事、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六)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有关换届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负责选举监督工作。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中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候选人和换届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拟订的换届方案、换届领导小组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酝酿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应广泛征求理事、会员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按照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规定及行业部门管理政策,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名单须报请审核(审定)的,应事先报审。
  换届方案、换届领导小组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提名换届候选人名单,应在换届会议召开前至少7日前向会员、理事、监事公示。
  第三章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社会团体章程确定。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换届时,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社会团体依章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选举获得理事资格的,即成为理事单位,由该单位委派1名代表出任理事。
  第十六条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5至25名(且为单数)理事组成。理事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基金会章程确定。章程没有规定的,理事会换届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由3至25名(且为单数)理事组成。理事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确定。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作为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
  社会团体监事应从理事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9名。除选任制外,可在重要行业、专业领域社会团体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选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团体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基金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熟悉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选派,但理事及其近亲属、基金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院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登记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统称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人员备案。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按章程规定执行;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