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6号) 四川省玉阶文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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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2〕6号)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作者:  日期:2023-09-12 11:30:11
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规范,经审计机构核查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被审计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被审计的社会组织对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社会组织报送的问题整改是否整改到位进行审查,对尚未整改销号的问题,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加强持续跟踪督促,推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审计应将审计报告或审计发现问题抄送、函告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审计监督结果应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
  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